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马城铁矿采选工程项目
发布日期:    2025-12-27    所属分类:    通知公告

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马城铁矿采选工程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城铁矿采选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50609日,公司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马城镇马城工业园区。该公司主要以铁矿地下开采及选矿为主。

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此,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特委托河北新黄金城hjc222(中国)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其马城铁矿采选工程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该项目2019年取得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城铁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冀发改产业核字【201962号)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李冰

报告编制人:李冰

评价组成员:李冰、王硕、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选厂在生产(运行)过程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氮氧化物臭氧硫酸盐酸锰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钾一氧化碳电焊烟尘矽尘、紫外辐射、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井下在生产(运行)过程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矽尘、电焊烟尘、噪声、柴油、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工频电磁场、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选厂:

本次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氮氧化物臭氧硫酸盐酸锰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钾一氧化碳电焊烟尘矽尘-总尘矽尘-呼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紫外辐射:所检工种接触紫外辐射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所检工种破碎工球磨工噪声等效声级计算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外,其他工种接触噪声等效声级计算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由于破碎及球磨设备本身工艺的局限性,矿石在破碎及球磨过程中产生的机械性噪声较大,因此造成了噪声等效声级的超标。

井下: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电焊烟尘、矽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种接触工频电磁场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种接触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所检工种-660m井下破碎巡检、-1005m井下破碎巡检、铲运机司机、掘进台车司机、锚杆台车司机、井下探放水、井下注浆工噪声等效声级计算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外,其他工种接触噪声等效声级计算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由于破碎、凿岩、铲运、打眼等设备本身工艺的局限性,矿石在破碎、铲运、凿岩、打眼等过程中产生的机械性噪声较大,因此造成了噪声等效声级的超标。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城铁矿采选工程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城铁矿采选工程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

3)加强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议高温季节委托第三方对高温进行检测。

4)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应注意对关键控制点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设备大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检维修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检维修人员的正确佩戴。同时应做好设备大修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7)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经常性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8)矿山应按规定对井下空气质量、风速、风量等进行检测,定期对井下总进风量、总回风量和主要通风巷的风量进行测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当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10)通风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对井下风流风质进行检测。加强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检查,不断完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采用矿用局部通风机加强通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强化监测监控,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废弃井巷按规定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升应急能力,要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禁擅自或盲目施救。

11)矿山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

12)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较长时间无人进入的工作面还应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13)停止作业且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重新进入前,应进行通风并检测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14)采场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密闭采空区,并隔断影响正常通风的相关巷道。

15)矿山应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备、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矿山应根据通风系统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16)针对噪声超标岗位要进一步采取降噪、隔噪措施,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减少噪声接害时间,降低噪声对接害人员的影响。

17)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